理财师职业道德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正直
发布时间:2024年05月06日 点击:[7]人次
金融理财师向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,应恪守正直诚信的原则,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(1)金融理财师不得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拓展业务。禁止金融理财师:
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来夸大自身的胜任能力,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。
当金融理财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、接受采访、出版书籍及其他出版物,举办研讨会、参加电台、电视台节目,或通过互联网宣传,以磁带、光盘等媒介宣传时,含有抬高自己或者夸大金融理财业务范围的成分
。(2)在执业活动中,金融理财师不得有不诚实、欺诈、欺骗、不实表述等行为,也不能有意向客户、雇主、雇员、同行、政府部门、立法机构或者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呈递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报告。
(3)金融理财师在处理客户资金和财产时,负有以下责任:
金融理财师在获得合法授权(如特别授权书、信托证明、遗嘱执行人授权书等)时,有义务依法在被授权的范围内,行使对客户资金和财产的保管权和处置权。
对客户授权保管和处置的资金和财产总额,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与客户共同确认,并保留完整的记录。
金融理财师在收到属于客户的资金和财产时,应立即或在客户约定的时间内,将资金或在其他财产转移给客户或被授权的第三方。应客户或者其他被授权者要求,金融理财师应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。
金融理财师应当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,与金融理财师个人或其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分别管理,分别记账。
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并且能够为每一位客户单独提供详细、准确的会计记录的情况下,金融理财师可以将不同客户的资金和财产统一管理
。 金融理财师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,在保管客户的全部财产或用于投资的财产时,必须谨慎、勤勉。
实例1-1
2011年3月,宁女士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。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大额存款的利率可以达到6.5%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,当时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仅为3.5%
。如此高的利率引发了宁女士的疑虑,但银行人员以大额存款有利率优惠为由打消了宁女士的疑惑。宁女士表示,在2011年3月办理业务时,该银行理财人员未对她本人做书面风险评估。签署协议时,由于工作人员的遮掩,她并不知道所签协议与某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有关,事后,银行也并未将协议副本交给她,最后她只得到一张银行存款回执单。直到2011年10月,宁某才得知其购买的是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,购买时每份净值为1.036元,购买金额为80万元,被告知时己经亏损了12万元。截至2012年5月8日,集合计划每份净值0.754元,宁某因为该理财产品已亏损24万余元。解析:
该银行理财人员违反了正直诚信准则。 理财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产品重要信息,本产品实际是“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”而非银行存款。另外,该理财人员还夸大产品收
益,刻意回避此类产品的风险。所以,该理财人员违反了“正直诚信”准则中的“禁止事项——执业中欺诈、虚报,或呈递虚假或者误导性报告”,而且涉嫌欺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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