别墅院里养狗别墅住进20条大狗引发一场租
发布时间:2025年02月08日 点击:[1]人次
台海网11月8日讯(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同法)联排别墅里,突然住进了20几条大狗,刚签不久的租赁合同就要解除,可租金怎么算,需要赔违约金吗?近日,同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别墅租赁引发的纠纷。
市民罗女士有一栋闲置的别墅待出租,2018年11月16日,罗女士和租户高先生签订一份《房屋租赁合同书》。合同约定,高先生向罗女士租赁别墅做住宅用,不得擅自另作他用。租期从2018年11月至2023年11月;每月租金为2万元,押金为2万元,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。
高先生应按规定用途使用房屋,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及结构,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毁损,应负责恢复原状,并赔偿损失。房屋租赁期间,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,双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,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,合同解除后,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。
然而,合同履行过程中,二人因养狗事宜产生纠纷,起诉至同安法院。
原来,合同签订后,高先生向罗女士支付了29000元。随后,高先生接收讼争房屋。
高先生入住次日,罗女士才发现高先生在别墅内饲养的二十多只狗,便要求其搬离。几天后,高先生将其物品搬离别墅。
法院查明,高先生租赁案涉房屋后,将其饲养的20多条狗存放到案涉房屋中,造成房屋墙壁不同程度被狗的排泄物污损。
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房屋租赁合同书》系由高先生和罗女士自愿签订,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因此,最终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罗女士应返还高先生押金15000元,高先生应赔偿罗女士修复费2000元。